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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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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有運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進用之名額者,應於每年考選部公告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時,依該年需用名額計算本機關
暨
所屬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並擬具分配清冊,函報
銓敘
部備查。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審
核
同意增核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時,應將增核情形函報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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