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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職缺進用專技人員之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職缺,自分發機關函主管機關之日起,至各該年考試之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考選部未曾或不再辦理相關類科考試,致機關無法提報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不受進用截止期限限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名額,自銓敘部函復主管機關之日起,至考選部公告次年同項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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