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各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未獲分配錄取人員、錄取人員未報到或訓練期間中途離訓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或無法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並報請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專技人員。 二、最近三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曾有錄取不足額者,以當年各該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提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並列入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百分之二十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 三、各機關因業務需要,敘明具體事由,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增核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增核名額之計算,以不超過前款計算名額總數之三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計算。但計算後名額總數未滿一人時,以一人計。
- 2.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前項第三款所稱業務需要,指因偏遠地區或人才難以羅致等因素,有進用專技人員推動機關業務之需求者。
- 3.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計算後之名額,由各主管機關統籌分配本機關暨所屬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的細則。其中第三條規定,如果想要轉任公務人員,必須要有至少兩年以上的相關工作經驗。這兩年的工作經驗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機構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的全職專任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此外,如果轉任人員有成績優良的證明文件,也可以幫助他們轉任成功。成績優良的證明文件可以是考績、考核或考成成績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或是服務機關(構)出具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如果是在民營機構工作的人,也可以檢附服務機關出具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如果是自行執業的人,則需要檢附執業之主管機關出具的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最後,如果需要,銓敘部可以要求轉任人員繳交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律師想要轉任為法務部的公務員,他必須要有至少兩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全職從事律師工作的經驗,並且需要檢附成績優良的證明文件,例如考試成績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暨名詞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