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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服務年限證件。 二 最近三年之考成情形或該管長官出具之操行能力成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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