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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任卸職證件。 二 送審查前最後三年之考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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