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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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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有關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之專門著作。 前項第二款之專門著作,須已出版,並有畢業學校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之證明書,證明係本人所著,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二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 前項證明書,如確因事實困難,不能取得,經司法行政部許可,得由其他國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代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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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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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條文
  • 司法行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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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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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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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33 條規定:「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