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有關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之專門著作。 前項第二款之專門著作,須已出版,並有畢業學校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之證明書,證明係本人所著,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二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 前項證明書,如確因事實困難,不能取得,經司法行政部許可,得由其他國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代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