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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教授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 民法、商事法規、土地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之講義。 前項講義,須依據中華民國法律編述,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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