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第六條受訓資格條件人員,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者,致應列入而未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其本人之事由者外,得經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前條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後,由各主管機關函經保訓會同意於次年度直接調訓。但其名額應計入各主管機關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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