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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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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