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2 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而無法繼續訓練的,可以在事由發生後五日內申請停止訓練。但如果因這些事由產生的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的百分之二十,則應予以停止訓練。 根據法規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案例作為範例: 「無法繼續訓練」定義案例:某位受訓人員因患重病,無法持續參與訓練,於事發後5日內提供相關醫院診斷證明,向訓練機關申請停止訓練。根據法規,此案可符合停止訓練的要求。 「請假缺課時數超過百分之二十」案例:一位受訓人員因懷孕,需要長期請假,導致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的百分之二十,根據法規,訓練機關可以停止其訓練資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