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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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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2 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而無法繼續訓練的,可以在事由發生後五日內申請停止訓練。但如果因這些事由產生的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的百分之二十,則應予以停止訓練。 根據法規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案例作為範例: 「無法繼續訓練」定義案例:某位受訓人員因患重病,無法持續參與訓練,於事發後5日內提供相關醫院診斷證明,向訓練機關申請停止訓練。根據法規,此案可符合停止訓練的要求。 「請假缺課時數超過百分之二十」案例:一位受訓人員因懷孕,需要長期請假,導致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的百分之二十,根據法規,訓練機關可以停止其訓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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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2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