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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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四、曠課。 五、冒名頂替。 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 七、參加課程測驗,經依第十五條之二為扣考處分。 八、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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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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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脅迫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十五條之二條文
-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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