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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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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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4 條,訓練機關(構)、學校在訓期結束後應將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根據最新資料,例如某次司法人員考試錄取後的訓練期結束,訓練機關應將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所在的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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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