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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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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4 條,訓練機關(構)、學校在訓期結束後應將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根據最新資料,例如某次司法人員考試錄取後的訓練期結束,訓練機關應將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所在的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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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4 條規定:「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