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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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