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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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
- 2.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三十。 二、測驗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六十。
- 3.第一項成績之分數,按比例合計後之訓練成績總分達六十分為及格。
- 4.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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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