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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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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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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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歸責事由名詞
- 第十二條但書條文
- 核名詞
-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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