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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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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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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