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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2. 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閱覽。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閱覽試卷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閱覽;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3. 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4. 本訓練各項成績登記或錯誤,經重新計算後成績達及格標準者,由保訓會補行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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