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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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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2. 2.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閱覽。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閱覽試卷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閱覽;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3. 3.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4. 4.本訓練各項成績登記或錯誤,經重新計算後成績達及格標準者,由保訓會補行成績及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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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複查名詞
  • 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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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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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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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