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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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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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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