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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2.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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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所規定之服從義務為:答案顯示: (A) 偏向意見陳述說之相對服從說 (B) 偏向相對服從說 (C) 偏向絕對服從說之意見陳述說 (D) 偏向不服從說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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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87號解釋理由書:「公務員關於職務之執行,有遵守法律,服從長官所發命令之義務,除長官所發命令顯然違背法令或超出其監督範圍外,下屬公務員縱有不服,亦僅得向該管長官陳述意見,要無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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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Exc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II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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