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務員服務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1. 1.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2. 2.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3. 3.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即使離職後,這個義務仍然存在。同時,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此外,第5條的同意條件、程序及其他事項的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曾經有一位公務員在離職後未經機關同意,以代表機關名義發表與其職務或業務職掌有關的言論,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同行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公務員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