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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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保密義務
I:
❗️「無論是否主管事務」、「離職後亦同」
II
III:授權條款
peihsin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應主動作為的義務:
『§5保密義務』、§9就職期間、§10奉派出差、§11堅守崗位之義務、§12依法定時間辦公、§13請假事由、§19執行職務之迴避、§21公務員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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