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5 條
- 1.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 2.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 3.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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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即使離職後,這個義務仍然存在。同時,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此外,第5條的同意條件、程序及其他事項的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曾經有一位公務員在離職後未經機關同意,以代表機關名義發表與其職務或業務職掌有關的言論,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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