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公務員之兼職經許可後,於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
回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務員之兼職經許可後,於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