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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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有兼職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始得繼續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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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 8 條,已有兼職者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始得繼續兼任。 根據法規,公務員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有兼職者,也需要按照新的辦法進行許可,才能夠繼續兼任。這點可以從參考資料中的範例中看到,該範例是對於已有兼職的公務員進行議論,因此可以用來解釋這一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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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