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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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各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依各機關組織編制之官等員額配置比率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如附表三)規定。其委任員額比率,不得低於一覽表所列委任比率;簡任員額比率,不得高於一覽表所列簡任比率。但駐外機構及編制員額未滿十二人之機關不適用一覽表比率規定。
- 2.前項各機關委任員額比率,以其編制表內委任員額數除以各官等員額總數計之;簡任員額比率,以其編制表內簡任員額數除以薦任員額數計之,並均以編制表內定有官等職等之員額計算。但雙軌制機關以編制表內單列官等職等之員額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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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