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各機關編制表內跨列官等之職稱,其各官等員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列委(薦)任至薦(簡)任者,以薦(簡)任員額計之。 二、列委任,於其編制員額數二分之一範圍內,得列薦任者,及列薦任,按其機關層級,於其編制員額數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範圍內,得列簡任者,各依其列委(薦)任及得列薦(簡)任員額數,分別以委(薦)任、薦(簡)任員額計之。 三、列委(薦)任或薦(簡)任者,依其編制員額數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分別以委(薦)任、薦(簡)任員額計之。 四、前款職稱之編制員額僅一人或依前款規定之比例計算後,尚有尾數,得以薦任員額計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6條的規定,該法條主要是針對各機關編制表內跨列官等的職稱,其計算方式做出規範。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對於不同情況下的人員職等分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舉例來說,在第一款中,對於委(薦)任至薦(簡)任的人員,應以薦(簡)任員額計算。這一點可以在相關案例中找到具體例子,以便加強理解。 綜上所述,對《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6條的釋義,除了參考法規條文外,還需要透過相關案例以及最新的法規官方文件來進行解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