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任用資格。 二、重視院長、檢察長之領導才能,列為遴任之重要條件。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任用資格。 二、重視院長、檢察長之領導才能,列為遴任之重要條件。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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