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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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