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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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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781212 制定)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任用資格。   二、重視院長、檢察長之領導才能,列為遴任之重要條件。

(1121218 修正)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立法理由同本法第三條修法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1212 制定)

一、明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任用資格。   二、重視院長、檢察長之領導才能,列為遴任之重要條件。

(1121218 修正)

同本法第三條修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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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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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14 條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