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我不知道。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任用資格。 二、重視院長、檢察長之領導才能,列為遴任之重要條件。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立法理由同本法第三條修法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任用資格。 二、重視院長、檢察長之領導才能,列為遴任之重要條件。
同本法第三條修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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