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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