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期調任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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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職期調任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暨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之首長,應實施職期調任制度,以促進司法人事之新陳代謝,其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期調任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同本法第三條修法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暨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之首長,應實施職期調任制度,以促進司法人事之新陳代謝,其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
同本法第三條修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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