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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一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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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未具擬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前項附表一
所稱
主要
法律
科目及講授課程,其認定有疑義者,應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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