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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5.16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全文 10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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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擬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2. 前項附表一所稱主要法律科目及講授課程,其認定有疑義者,應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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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2.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基礎選試科目並應附發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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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考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依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2. 前項學歷經歷證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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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學歷證件、成績單、專門職執業證書及服務經歷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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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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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2.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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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註明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分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且其遴選分依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法官、檢察官相關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5.1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