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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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考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依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 2.前項學歷經歷證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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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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