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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