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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2.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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