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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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註明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分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且其遴選分依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法官、檢察官相關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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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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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第八十八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7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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