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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註明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分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且其遴選分依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法官、檢察官相關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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