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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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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 2.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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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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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