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報請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備查之兼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通知公務員依本辦法申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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