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兼職經同意後,原同意機關(構)認其兼職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或就原申請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證明者,得命其立即停止兼職,並應撤銷廢止其兼職之同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