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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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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經同意後,原同意機關(構)認其兼職有
第七條
情事之一者,或就原申請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證明者,得命其立即停止兼職,並應
撤銷
或
廢止
其兼職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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