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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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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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750703 制定)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俸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但試用人員改為實授者,得依原俸級晉敘一級。 在同官等內高資低用,仍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不再晉敘。
立法理由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擬訂。
(0910531 全文修正)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餘未作修正。
- 核名詞
(0750703 制定)
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擬訂。
(091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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