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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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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計加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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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750703 制定)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俸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但試用人員改為實授者,得依原俸級晉敘一級。   在同官等內高資低用,仍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不再晉敘。

立法理由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擬訂。

(0910531 全文修正)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餘未作修正。

  • 名詞
(0750703 制定)

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擬訂。

(091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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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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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3 條規定:「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