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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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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
行政機關
職務時,其俸級之
核
敘,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
銓敘
審定
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亦同。
曾任行政機關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應先於所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再銓敘審定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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