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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2.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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