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6 條
- 1.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 2.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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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6 條,公務人員的本俸及年功俸的晉升,應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時,仍應保持原職等任用,並且核敘原俸級人員。在考績時,可以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的範圍內進行晉敘。 舉例: 根據上文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提到的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規定,涉及到公務人員的晉級與俸級相關規定。根據這項法規,可以了解公務人員在考績時晉級的標準和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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