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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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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指轉任人員於轉任前,依原任機關、機構、學校有關考績、考成或考法規核定年終(度)考績、考成或考核成績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之年資而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指具有左列條件之一,並繳有證明文件者: 一、經教育行政機關或有關機關或學術團體選拔當選優良教師者。 二、最近三年內,有學術性專門著作,經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國內外學術機構審查合格或獎勵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重要論文者。 四、最近三年內,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規定,獲記一大功或累計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五、最近三年內,曾在國內外重要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者。 六、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院)長或學術性行政主管三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七、其他具有服務成績優良事蹟,經銓敘部會同教育部審查認可者。
  2. 2.所稱「性質相近」,指轉任前所任職務性質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
  3. 3.所稱「等級相當」,指曾在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職務與擬轉任職務之官等職等、資位及等級相當而言。其職務等級對照依後附「行政、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對照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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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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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法規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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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指轉任人員於轉任前,依原任機關、機構、學校有關考績、考成或考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