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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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轉任行政機關人員時,除分別取得其考試及格等次、類科之任用資格外,其轉任前曾任與轉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換算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其年終(度)考績、考成或考核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考績升等之規定者,並得採計取得較高職等之任用資格。
- 2.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轉任前之服務年資,依前項規定換算至薦任第九職等滿三年,年終(度)考績、考成或考核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考績升官等之規定且其俸級並經按年換算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採認提敘官等,積餘年資並得依前項規定採計提敘簡任相當職等之任用資格。
- 3.各級行政機關依本辦法規定進用之轉任人員人數,以不超過本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為限。
- 4.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人員不得轉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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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當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通過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的乙等考試後轉任行政機關人員时,可以按照年資換算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級,並且如果其年終考績、考成或考核結果符合公務人員考績升等的規定,可以採計取得較高職等的任用資格。 範例:一位原是公立學校老師的人通過特種考試取得乙等考試資格,然後轉任選擇轉任行政機關人員的情況。 2. 依照「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 5 條的規定,通過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及格的人员,可以将转任前的服务年资按规定換算至薦任第九职等满三年,年终考绩、考成或考核结果符合公务人员考绩法的规定且其俸级经按年换算至薦任第九职等本俸最高级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提升官等,同时剩余年资也按照规定採计提升簡任相当职等的任用资格。 範例:一位公務人員轉任到行政機關擔任較高級別的職務後,根據此條規定有關其提升官等和採計年资的情况。 3. 根據「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各级行政机关依本辦法規定進用的转任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机关组织法规所定同官等职务十分之一员额为限。 4. 依照「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 5 條的規定,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职务人员不得转任主管职务。 以上釋義是根據所提供的訴訟裁判書中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解釋。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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