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營事業人員或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時,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 2.依本辦法轉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者,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資格;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資位職務者,須比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甄審合格;轉任其他機關職務時,該轉任機關亦得辦理甄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 6 條第一項: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營事業人員或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時,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根據裁判書提到的法令,此條應該是指在特殊考試及格後,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之間轉任時,應參照相關規定執行。且提到的裁判書中也提到了具體的案例,比如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的方式計算加級。這個條款的適用對象及限制也在裁判書中有所提及,因此可以作為具體的參考案例。 而根据法規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 6 條第二項:依本辦法轉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者,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规定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資格;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資位職務者,須比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规定甄审合格;轉任其他机关职务时,该转任机关亦得办理甄审。 这个条款规定了校长、教师以及交通事业副职及以上职务的转任资格和程序,裁判书中也提到了类似的情况,比如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交通行政人员的转任资格,同样在裁判书中有涉及到类似的案例,因此可以作为参考。
- 行政機關名詞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