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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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人員轉任前服務年資,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採計取得所轉任職務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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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7條的規定,轉任人員若在轉任前的服務年資中仍有積累的年資,除了根據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採計取得新職務的任用資格外,仍可以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定進行提敘俸(薪)級。這表示對於在轉任前有多餘年資的人員,仍具有提升薪級的可能性。 舉例:一位公營事業人員在轉任至行政機關時,已經具有多年的工作經驗和年資積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除了考慮取得新職務的任用資格外,仍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的相關規定提升薪級。
- 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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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