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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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加給,依第四條第三款因素訂定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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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六條,地域加給的標準是依照第四條第三款所訂定的因素進行支給。根據法規,地域加給是針對在邊遠或特殊地區以及國外工作的公務人員所設立的加給項目。例如,根據判決書中的相關案例,對服務邊遠地區的警察人員可能會有地域加給的支給情形,這就是根據地域加給的法律規定和因素訂定標準支給的具體例子。
- 第四條第三款條文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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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