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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術或專加給各職等支給數額,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評定之。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比值辦理,並定期檢視調整。
  2. 前項比值訂定前,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支給數額,仍依行政院核定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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