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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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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或專
業
加給各職等支給數額,依
第四條第二款
規定評定之。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比值辦理,並定期檢視調整。
前項比值訂定前,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支給數額,仍依行政院
核定
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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