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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2. 輪班輪休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經行政院同意之人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另定每月加班費報支數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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