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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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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
核
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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