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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2.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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