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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度考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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