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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構辦理考,應組織人事評審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人事評審會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2. 人事評審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原則定之。
  3. 人事評審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4. 人事評審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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