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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構主持人之考,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由本部參酌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副總經理之考核,由各該機構參酌其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2. 各機構子公司主持人、副總經理之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層子公司:主持人之考核,由母公司初評,並報本部核定;副總經理之考核由第一層子公司初評,母公司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二、第二層子公司:主持人之考核,由第一層子公司初評,母公司核定,並報本部備查;副總經理之考核由第二層子公司初評,第一層子公司核定,並報母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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