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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度考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2. 考核之細目,由各機構視職務性質之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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