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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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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具有領受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2.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符合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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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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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30114 全文修正)

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具有領受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符合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擇一請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不重複補貼原則,並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及第六十五條之三有關擇一請領規定,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如有符合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情形,應由其擇一請領,不得同時領受二個以上年金。

  • 受益人名詞
(10301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不重複補貼原則,並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及第六十五條之三有關擇一請領規定,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如有符合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情形,應由其擇一請領,不得同時領受二個以上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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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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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具有領受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符合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