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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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本保險準備金之財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
- 2.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一、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 二、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給付。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 四、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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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114 全文修正)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本保險準備金之財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一、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 二、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給付。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 四、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遺屬年金給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另定年金調整比率。 三、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選擇至年滿年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養老年金給付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者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恢復領受遺屬年金給付者,展延期間或停止領受期間或再次加保期間遇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折算俸額全面調整時,計給養老年金給付所據平均保險俸(薪)額,亦得參照該調整比率調整之。
- 消費者名詞
- 同行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2 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3 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9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另定年金調整比率。 三、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選擇至年滿年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養老年金給付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者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恢復領受遺屬年金給付者,展延期間或停止領受期間或再次加保期間遇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折算俸額全面調整時,計給養老年金給付所據平均保險俸(薪)額,亦得參照該調整比率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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