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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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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及因公條件認定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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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
消費者
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考試院會
同行
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本保險準備金之財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一、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 二、依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給付。 三、依
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
規定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 四、依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恢復領受遺屬年金給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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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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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給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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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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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失能給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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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養老給付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死亡給付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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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及因公條件認定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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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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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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